各街道、澤雅鎮社會事務辦:
現將《甌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
?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
???????????????????????????????????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切實維護受災人員基本權益,有效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發〔2011〕6號)的文件精神,制定甌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規定了甌海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的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和冬春生活救助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甌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救助服務的開展。
第四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二章災害應急救助
第五條 災害應急救助是指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等系列應急性措施,解決受災人員災后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臨時生活困難給予救助。
第六條 災害應急救助標準按每人30元/天的標準予以保障,救助天數根據受災對象實際生活困難情況確定,最長救助時間原則上為15日。
第七條 災害應急期間,受災群眾因災發生重大傷病醫治且自身無力克服需政府予以醫療臨時救助的,根據其因災傷病情況、家庭人口情況及其困難程度等參照甌海區臨時救助標準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第八條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是指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的救助措施。
?第九條 村(社區)接受因災死亡人員直系親屬提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議,村(社區)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鎮街審批,鎮街3個工作日予以審批,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條 遇難人員家屬撫慰標準按我區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發放。
撫恤金一律按照社會化形式發放到遇難人員直系親屬銀行卡內。?
第四章?? 過渡期生活救助
第十一條 過渡性生活救助是需政府在應急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措施。
第十二條 村(社區)接受受災人員提出的過渡期生活救助書面申請,并幫助有困難的人員完成申請填寫。村(社區)評議小組對接受的申請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形成會議記錄進行張榜公示3天。
符合救助條件的,上報鎮街審批,鎮街通過溫州市民政綜合業務平臺核對申請對象具體情況再予以審批,審批通過后上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救助標準按照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6個月。
救助資金一律按照社會化形式發放到災民戶主銀行卡內。
第五章??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第十四條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指幫助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災群眾恢復重建住房、因災一般損壞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災群眾維修損壞住房的救助措施。
第十五條 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社區)評議小組對接受的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3天。無異議或者經村(社區)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社區)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鎮街初審;鎮街通過溫州市民政綜合業務平臺核對申請對象具體情況予以初審;初審通過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第十六條 救助標準按照倒塌房屋(嚴重損壞房屋)、一般損壞房屋分別給予救助。
倒塌房屋(嚴重損壞房屋),指因災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必須進行重建的房屋。救助金額按照我區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費性支出5倍進行救助,其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保戶、低保邊緣戶按照8倍進行救助。
一般損壞房屋,指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輕微裂縫,部分明顯裂縫;個別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繼續使用的房屋。救助金額按照我區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費性支出1倍進行救助,其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保戶、低保邊緣戶按照2倍進行救助。
長期無人居住房屋倒塌的,因災倒損的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納入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維修資金補助范圍。
第十七條 救助資金原則上按照建好驗收后再給予救助。資金一律按照社會化形式發放到災民戶主銀行卡內。
第六章?? 冬春生活救助
第十八條 冬春生活救助指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無力克服的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措施。
第十九條 村(社區)接受受災人員提出的書面補助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的補助申請,結合入戶調查情況,于2個工作日內對接受的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公示5天。
公示無異議上報鎮街初審,鎮街通過溫州市民政綜合業務平臺核對申請對象具體情況予以初審;初審通過后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條 冬春生活救助標準。按照人均300元的標準測算分配,堅持“分類救助、重點救助”原則,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優先考慮。
救助資金一律按照社會化形式發放到災民戶主銀行卡內。
第七章? 資金來源、撥付和發放
第二十一條? 救災資金主要來源本級和上級應急資金支出和社會募捐所得。區財政每年將救災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區民政部門嚴格按照財政預算安排及本指導標準執行。
區民政局和財政局要根據災情和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報告等,統籌本級財力,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分配下撥,并將下撥文件報上級財政和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顚S? 陽光運作,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財政應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的檢查或抽查,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合作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民政部門適時委托第三方對全區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形成評估報告。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級財政、民政部門負責解釋并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