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浙江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 浙江省民政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浙江省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試行)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67號),制定本標準和辦法。
倒塌房屋界定標準
第一條 房屋是指農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不包括附屬建筑物。附屬建筑物是指附屬于房屋外部或者獨立于房屋的圍墻、院門、車庫、廁所、糞寮、禽畜間、柴草間、雜物間、牛欄、豬舍、簡易搭蓋、單獨的店面、作坊等。
第二條 房間指各樓層自然間。如自然間面積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為一間計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間計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計入。斜面屋頂的房間按層高達到2.2米的部位計算房間面積,按每20平方米為一間,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間計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計入。
第三條 房屋倒塌是指因遭受自然災害(地震災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
第四條 下列為房屋倒塌情形:
1、房屋兩面(含)以上墻壁倒塌;
2、房屋屋頂坍塌;
3、樓板坍塌;
4、房屋主體結構毀壞;
5、墻基沖毀,難以修復;
6、因洪澇長期浸泡造成墻體損毀;
7、無顯性損毀經建設部門鑒定,應當整體拆除重建的。
第五條 房屋倒塌程度分為三個等級:Ⅰ級倒塌(指一般倒塌)、Ⅱ級倒塌(指較嚴重倒塌)、Ⅲ級倒塌(指嚴重倒塌)。
(一)Ⅰ級倒塌
1、一面墻壁1/3面積(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4面積(含)以上倒塌;
2、1/4(含)以上屋頂坍塌;
3、1/4(含)以上樓板坍塌;
4、一面墻壁倒塌1/4面積(含)以上,同時1/5(含)以上屋頂坍塌;
5、墻基損毀,需要較大規模修復的;
6、因洪澇長期浸泡造成墻體損毀,需要較大規模修復的。
(二)Ⅱ級倒塌
1、一面墻壁1/3面積(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積(含)以上倒塌。
2、1/3(含)以上屋頂坍塌;
3、1/3(含)以上樓板坍塌;
4、一面墻壁倒塌1/3面積(含)以上,同時1/4(含)以上屋頂坍塌;
5、墻基較嚴重損毀,需要大規模修復的;
6、因洪澇長期浸泡造成墻體較嚴重損毀,需要大規模修復的;
7、同時符合兩項以上Ⅰ級倒塌標準的。
(三)Ⅲ級倒塌
1、一面墻壁1/2面積(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積(含)以上倒塌;
2、1/2(含)以上屋頂坍塌;
3、1/2(含)以上樓板坍塌;
4、一面墻壁倒塌1/2面積(含)以上,同時1/4以上(含)屋頂坍塌:
5、一面墻壁倒塌1/3(含)以上,同時1/3以上(含)屋頂坍塌;
6、房屋主體結構瀕于崩潰、倒毀;
7、墻基嚴重損毀,難以修復的;
8、因洪澇長期浸泡造成墻體嚴重損毀,難以修復的;
9、無顯性損毀經建設部門鑒定,應當整體拆除重建的;
10、同時符合兩項以上Ⅱ級倒塌標準的。
倒塌房屋裁定辦法
第一條 省、市、縣(市、區)在民政部門設立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負責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第二條 由政治素質好、辦事公道,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救災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裁定員。
第三條 裁定可以由1名或3名裁定員進行。由3名裁定員裁定的,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裁定時要佩證上崗。
第四條 裁定員依照《倒塌房屋界定標準》進行裁定,裁定實行一裁終局。
第五條 發生倒塌房屋爭議,當事人一方向縣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提出書面裁定申請。
第六條 縣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受理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裁定。裁定一般為當場即時裁定。裁定前,當事人雙方要簽訂《裁定委托書》。如不能當場即時裁定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裁定,并向當事人雙方送達裁定意見。
第七條 縣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一般依據當事人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提交的文字、影像資料進行裁定。如有必要,可赴現場進行裁定。任何一方不到場不影響裁定。
第八條 縣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作出裁定后,制作《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送達《裁定書》,可以采取當面簽收、郵寄、村內公告等形式。
第九條 縣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遇重大疑難爭議,無法裁定時,送交上一級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裁定。
第十條 省、市倒塌房屋裁定辦公室一般根據縣級機構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定。
本標準和裁定辦法只適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