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吨改稀穼⒏鶕_信息的更新和變化隨之作調整說明。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甌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甌海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甌海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具體事宜。
工作機構名稱:甌海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甌海區婁橋街道甌海大道900號甌海行政管理中心14號樓923室
聯系電話:0577-88508256
傳真號碼:0577-88522653
郵箱:ohqmzj@126.com
互聯網聯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意見建議。該平臺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工作時間:夏令時為8:30-12:00,14:30-18:00;冬令時為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 發文字號 | 信息名稱 | 主題分類 | 公開日期 | 公開時限 | 發布單位 |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于主動公開。
3、發布機構
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信息的發布機構名稱為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辦公室。
三、主動公開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區民政局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具體如下:
(一)主動公開基本內容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區民政局工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區民政局領導及分工情況;區民政局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區民政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區民政局依法發布的政策文件及其解讀等。
3.綜合政務。主要包括:建議提案、人事任免、計劃總結等。
4.專項經費、財政預決算。主要包括:民政專項經費、政府預決算報告等。
5.養老服務、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移民、社會組織、殯葬管理等民政業務。
6.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信息,本機關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登錄甌海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englishforum.cn/)查閱。
(二)公開渠道
1. 甌海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頁面網址(http://www.englishforum.cn/col/col1229463236/index.html)。
2.“甌海發布”政務新媒體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輔助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依申請公開
(一)受理機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民政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為區民政局辦公室(電話:0577-88508256),地址:溫州市甌海區行政中心14號樓923室。郵箱地址:ohqmzj@126.com
(二)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區民政局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
區民政局信息公開受理點設在辦公室,地址:溫州市甌海區行政中心14號樓923室。
受理時間:夏令時為8:30-12:00,14:30-18:00;冬令時為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系電話:0577-88508256
傳真號碼:0577-88527145
郵編:325041
2.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區民政局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地址:溫州市甌海區行政中心14號樓923室。
聯系電話:0577-88508256
傳真號碼:0577-88527145
郵編:325041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甌海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點擊轉至申請頁面),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提出現場申請或信函申請,應當書面填寫《溫州市甌海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網上申請需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
《申請表》應真實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申請人在受理點現場提出申請,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須同時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申請人的委托書;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查詢辦理情況。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五)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六)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信息處理費可按件計收,也可按量計收,對每件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1〕3號)文件執行。
五、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甌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需提起行政訴訟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