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甌海區避災安置場所管理全流程,提升我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區減災委辦制定了《甌海區避災安置場所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避災安置場所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甌海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規范全區避災安置場所規劃選址、設立創建、日常和入駐管理,確保場所內轉移安置人員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甌海區轄區范圍內,由應急管理部門指導設立并掛牌的避災安置場所。
第三條?避災安置場所的管理和使用要堅持以人為本、為民疏困、平災結合、綜合利用、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避災安置場所的規劃和建設,除應符合本細則要求外,也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五條?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加強與管轄內避災安置場所主體單位的溝通聯系,需要時及時溝通、協調,確保場所規范化提升和人員轉移安置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六條 避災安置場所的建設要充分整合利用區域內可用的公共資源,如人防疏散基地、體育館、學校、宗教場所、村民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老人活動中心等。原則上以確認、改造、提升等方式為主,符合以下標準的,應優先考慮可作為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并使用:
(一)交通便利,轉移便捷(適合車輛通行)。
(二)有完善的給水、照明和通信設施,配備飲水器、應急燈的優先,整體建筑、消防通道設置符合住建和消防等相關部門規范要求。
(三)非風口地帶、低洼地帶、蓄滯洪區、地質災害易發地段、抗震不利地段、進洪或退洪主流區等危險地段,周邊沒有危險品或易燃易爆倉庫、高壓輸電、輸油和輸氣線路等安全隱患。
第七條?將已有公共建筑物設立為避災安置場所前,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符合要求的,方可作為避災安置場所建設(若使用教育用房、文化場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應在其實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認定后每年應在汛前對避災安置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每隔 2 年―3 年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避災安置場所的安全性再進行評估和鑒定。
第三章?設立創建
第八條?避災安置場所分為縣(區)級、鄉鎮(街道)級和村(社)級三類,其建設規模由容納受災群眾所需的建筑面積確定(詳見表1)。
表1避災安置場所規模分類表
規模分類 |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數(人) | 總建筑面積(m2) |
縣(區)級 | ≥200 | ≥600 |
鄉鎮(街道)級 | ≥100 | ≥300 |
村(社)級 | ≥50 | ≥150 |
第九條?避災安置場所應兼顧平時使用和災時避災、救災、臨時指揮的功能,宜分設有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員休息室、管理人員辦公室、衛生間(不應獨立于主體建筑外)、救災物資儲備室等(詳見表2),有條件的可設置有醫療室、母嬰室、圖書室等。
表2避災安置場所功能分區表
項目 | 級別 | |||
縣(區)級 | 鄉鎮(街道)級 | 村(社區)級 | ||
救災物資儲備室 | √ | √ | √ | |
管理用房 | 男女休息室 | √ | √ | √ |
特殊人員休息室 | √ | √ | ○ | |
管理人員辦公室 | √ | √ | √ | |
監控(保安)室 | √ | ○ | ○ | |
附屬用房 | 廚 ?房 | √ | √ | ○ |
食 ?堂 | √ | ○ | ○ | |
衛生間(熱水器、淋浴) | √ | √ | √ | |
注:“√”表示應具備;“○”表示可具備。
第十條?避災安置場所應有與場所規模相匹配的物資倉儲設施(救災物資倉庫),儲備救災物資,并建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包括物資臺賬和管理經費會計賬等。救災物資進出庫應有完備的憑證手續。
(一)避災安置場所內救災物資分為生活類和食品類兩種
(詳見表3)。
表3避災安置場所內救災物資儲備配置
數量要求 | 種類 |
按可安置人數60%儲備的生活類物資 | 折疊床或行軍床 |
毛毯、毛巾被、棉被 | |
應急生活包(可配備草席、防潮墊) | |
餐具、應急燈(手電筒) | |
按可安置人數一天份的40%儲備食品類物資 | 餅干、方便面、礦泉水等或提供保障協議 |
大米、食用油等或提供保障協議 | |
儲備的物資應確保質量合格且擺放整齊,食品類物資在保質期內無損壞變質 | |
(二)場所內的救災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立專門房間存放,專人負責。存放場所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三)儲備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確保質量合格、食品類物資在保質期內、無損壞變質。
第十一條?避災安置場所應有完善的給水、照明和通信設施,宜設置應急燈和凈水器。鄉鎮級以上避災中心宜配置指揮通信、發電、醫療急救等設備(詳見表4)。
表4避災安置場所內各類配套設施表
項目 | 級別 | ||
縣(區)級 | 鄉鎮(街道)級 | 村(社區)級 | |
物資儲備設施 | √ | √ | √ |
供水、照明設施 | √ | √ | √ |
溫度調節設施(空調、電扇) | √ | √ | √ |
消防、環衛設施 | √ | √ | √ |
淋浴設施 | √ | √ | √ |
應急發電設施 | √ | ○ | ○ |
廣播(指揮)系統 | √ | ○ | ○ |
醫療急救設施 | √ | √ | √ |
廣播(擴音)、電視(投影)等器材 | √ | √ | √ |
視頻監控系統 | √ | √ | √ |
通信設施 | √ | √ | ○ |
注:“√”表示應具備;“○”表示可具備。
第十二條?避災安置場所應合理規置《避災安置場所管理人員工作職責》《避災人員守則》《避災安置場所管理制度》《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和疏散轉移線路圖、場所平面圖、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海報、宣傳冊等規章制度和宣傳用品。
第十三條?避災安置場所應設置有全省統一標準的指示牌和標識牌。指示牌要設置在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若保障多個村(居)的場所要設置引導路標,標識牌要設置在場所建筑外墻明顯處。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避災安置場所遵循屬地管理原則,設立雙崗制,即各避災安置場所設立聯系人1名、責任人1名。
(一)聯系人負責場所開放和關閉時的溝通聯絡,應確保在
轉移安置時,人員入駐順利,特別是學校、宗教場所等。聯系人以場所權屬單位負責人為主,如校長、村書記、社區書記等。
(二)責任人負責場所管理,承擔日常維護,包括場所
設施維護、救災物資管理、人員進出管理等,以屬地政府工作人員為主,如街道應急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工作人員等。
第十五條?避災安置場所實行長效管理機制,對轉移安置人員和救災物資進行充分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臺賬。
(一)轉移安置人員管理。應做好進出登記,充分利用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對人員姓名、聯系方式、進出時間等信息進行登記,衛生防疫期間要做好測溫、亮碼、看行程等防疫措施。
(二)救災設施和物資管理。應定期盤點、查驗,確保使用正常,儲備的食品、藥品等沒有發霉、過期、變質。救災物資進出庫,應做到流程清晰,信息完善,明確進出時間、種類、數量等。救災物資使用后,需及時補充到位。
第十六條?避災安置場所日常管理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上以浙江省減災救災信息系統為主,由場所責任人負責各類信息更新;線下由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場所責任人和屬地鎮街開展相關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入駐管理
第十七條?避災安置場所在區人民政府發布自然災害救助響應、視情發布緊急轉移指令、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面臨威脅或其他需要啟用時啟用。
第十八條?在避災安置場所啟用前,場所負責人要組織做好場所開放前聯系、現場管理人員明確、清潔消殺、救災物資盤點、配套設施檢查、食品類物資準備等。
第十九條?避災安置場所啟用時,由場所責任人在浙江省減災救災信息系統上“開啟”場所。現場管理人員立即進崗到位,做好人員進出登記(包括亮碼、測溫、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物資發放登記、場所秩序維護以及各類應急處置。在場所關閉前不可私自脫崗、離崗。
(一)安置人員在20人以下時,現場應有至少1名管理人員。
(二)安置人員在20-50人時,現場應有至少2名管理人員。
(三)安置人員在50-100人時,現場應有至少3名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增加50人應增加至少1名現場管理人員。
向轉移安置人員提供的第一餐可為方便食品,第二餐起應提供熱食。
受傷、發熱等人員,應及時隔離、送醫,有條件的應轉運至臨時隔離點并立即進行衛生消殺,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十條?當避災安置場所關閉時,應組織轉移安置人員有序離開,在人員離開后,應及時打掃衛生,進行清潔消殺,將場所恢復原樣,檢查場所內的配套設施,盤點救災物資,修理或更換受損設施。由場所責任人在浙江省減災救災信息系統上“關閉”場所,錄入轉移安置人員信息、物資進出庫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避災安置場所責任人、現場管理人員等應嚴格遵守本細則,按“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加強日常和入駐管理,若有失職或因非自然因素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附件:甌海區避災安置場所啟用流程
附件
甌海區避災安置場所啟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