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據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溫甌政辦發〔2009〕77號)及《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等文件制定。
二、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農村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的一項基本的優惠制度。我區于2009年下發了《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溫甌政辦發〔2009〕77號)文件,并積極落實該項計生惠民政策。
根據《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溫甌政辦發〔2009〕77號)及《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文件,關于出國人員的規定:“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參保期間出國的且出國時間滿6個月以上的,從下一年起不再給予享受;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申請參保前就已經出國的,不列入享受范圍;3.夫妻雙方回國后,居住滿6個月以上且承諾長期在國內居住的,列入享受范圍。”
在實施過程中,華僑對繼續享受政策呼聲強烈,同時,通過自查發現政策銜接過程中存在部分不符合享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補助的出國對象仍按《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享受政策。為回應群眾現實需求,同時進一步規范政策獎補行為,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專題研究的基礎上,區衛健局起草了《關于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補充解釋的通知》,后經區政府辦公室會議研究,會議原則同意區該通知內容,并要求區衛健局按照程序印發實施。
三、文件主要內容解讀
《關于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策補充解釋的通知》文本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取消出國人員的相關規定:取消《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溫甌衛發〔2021〕45號)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七條關于出國人員的規定。
二是出國人員相關規定調整后的政策銜接。
(一)符合申報農村獨生子女養老保險政策的夫妻一方或雙方人在國外的,可以委托辦理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補助申請事項,審核通過后當年起發放,直至男性年滿59周歲、女性年滿54周歲為止。
(二)2011-2021年期間,仍按原出國人員相關規定執行。2021年清理發現因出國導致不符合享受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補助的對象,按以下分類處理:
1.已全額退回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的,可視為未曾享受該政策,該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后可以申請獎勵扶助或補助慰問金政策。
2.已退回出國期間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的,自2022年起正常發放。
2021年底因工作需要清查整改時,涉及單次出境記錄超6個月的不論其當下是否已回國長期居住,2021年獨生子女養老補助金全部予以停發;后經整改,部分在國內長期居住對象已退回出國期間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金,該批對象不論此次政策調整與否,2022年起予以恢復享受,同時補發2021年的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金。
3.尚未退款的,自2022年起,按照實際享受年數逐年抵扣原已享受的出國期間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金,抵扣后女性未滿54周歲或男性未滿59周歲的,繼續予以發放;不足抵扣的自動停發。
舉例:張三,2015年申報享受獨生子女養老保險政策,2017年2月出國,2019年1月回國,之后再國內長期居住,按照原出國人員相關規定,需退還2017-2018年兩年的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金,截至2022年政策調整后仍未退款的,自動停發2022-2023年兩年的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助金,2024年起再恢復后續發放。
四、解讀單位及聯系方式
解讀單位: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 ??
解讀科室: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科
聯系方式:0577-88538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