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年3月17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2019年8月13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修正)等有關規定,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決定對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房屋征收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建設項目名稱
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圍
甌海區潘橋街道林新巷3幢1號、林新巷3幢2號、林新巷3幢3號、4號、林新巷3幢5號、林新巷3幢6號、林新巷3幢7號、林新巷3幢8號、林新巷3幢9號、林新巷3幢10號、林新巷3幢11號、林新巷5幢1號、林新巷5幢2號、林新巷5幢3號、林新巷5幢4號、林新巷5幢5號、林新巷5幢6號、林新巷5幢7號、林新巷5幢8號、林新巷5幢9號、林新巷5幢11號、林新巷7幢1號、林新巷7幢2號、林新巷7幢3號、林新巷7幢4號、林新巷7幢5號、林新巷7幢6號、林新巷7幢7號、林新巷7幢8號、林新巷7幢9號、林新巷7幢10號、林新巷7幢11號、林新巷9幢1號、林新巷9幢2號、林新巷9幢3號、林新巷9幢4號、林新巷9幢5號、林新巷9幢6、7號、林新巷9幢8號、林新巷9幢9號、林新巷9幢10號、林新巷9幢11號、林新巷11幢1號、林新巷11幢2號、林新巷11幢3號、林新巷11幢4號、林新巷11幢5號、林新巷11幢6號、林新巷11幢7號、林新巷11幢8號、林新巷11幢9號、林新巷11幢10號、林新巷11幢11號。
林橋頭西路84號、林橋頭西路82號、林橋頭西路80號、林橋頭西路78號、林橋頭西路76號、林橋頭西路74號、林橋頭西路72號、林橋頭西路70號、林橋頭西路68號、林橋頭西路66號、林橋頭西路137號、林橋頭西路135號、林橋頭西路133號、林橋頭西路131號、林橋頭西路129號、林橋頭西路127號、林橋頭西路125號、林橋頭西路123號、林橋頭西路121號、林橋頭西路119號、林橋頭西路117號、林橋頭西路115號、林橋頭西路113號、林橋頭西路111號、林橋頭西路109號、潘橋加油站。
具體為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
集體土地上房屋除外。
三、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溫州市甌海區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務中心為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甌海區潘橋街道辦事處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由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p>
四、房屋征收簽約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具體以公告為準。
五、房屋征收補償依據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安置原則、具體補償安置標準及獎勵補助按照《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執行。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搬遷期
限內,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
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八、本決定自2023年1月20日起實施。
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房屋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2: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房屋征收紅線圖.pdf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為做好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充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年3月17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2019年8月13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修正)、《溫州市甌海區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甌政辦發〔2014〕75號)和《甌海區城市建設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農房改造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甌委辦發〔2013〕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潘橋街道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概況
一、征收范圍
甌海區潘橋街道林新巷3幢1號、林新巷3幢2號、林新巷3幢3號、4號、林新巷3幢5號、林新巷3幢6號、林新巷3幢7號、林新巷3幢8號、林新巷3幢9號、林新巷3幢10號、林新巷3幢11號、林新巷5幢1號、林新巷5幢2號、林新巷5幢3號、林新巷5幢4號、林新巷5幢5號、林新巷5幢6號、林新巷5幢7號、林新巷5幢8號、林新巷5幢9號、林新巷5幢11號、林新巷7幢1號、林新巷7幢2號、林新巷7幢3號、林新巷7幢4號、林新巷7幢5號、林新巷7幢6號、林新巷7幢7號、林新巷7幢8號、林新巷7幢9號、林新巷7幢10號、林新巷7幢11號、林新巷9幢1號、林新巷9幢2號、林新巷9幢3號、林新巷9幢4號、林新巷9幢5號、林新巷9幢6、7號、林新巷9幢8號、林新巷9幢9號、林新巷9幢10號、林新巷9幢11號、林新巷11幢1號、林新巷11幢2號、林新巷11幢3號、林新巷11幢4號、林新巷11幢5號、林新巷11幢6號、林新巷11幢7號、林新巷11幢8號、林新巷11幢9號、林新巷11幢10號、林新巷11幢11號。
林橋頭西路84號、林橋頭西路82號、林橋頭西路80號、林橋頭西路78號、林橋頭西路76號、林橋頭西路74號、林橋頭西路72號、林橋頭西路70號、林橋頭西路68號、林橋頭西路66號、林橋頭西路137號、林橋頭西路135號、林橋頭西路133號、林橋頭西路131號、林橋頭西路129號、林橋頭西路127號、林橋頭西路125號、林橋頭西路123號、林橋頭西路121號、林橋頭西路119號、林橋頭西路117號、林橋頭西路115號、林橋頭西路113號、林橋頭西路111號、林橋頭西路109號、潘橋加油站。
具體為甌海區高鐵新城潘橋單元奔馳路(一期)工程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
集體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相關工作職責
溫州市甌海區房屋土地征收服務中心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工作。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潘橋街道辦事處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征收時間
房屋征收實施期限: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
評估獎勵日、提前騰空獎勵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為準。
第二部分 原則和規定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主要原則
(一)合法產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的,根據房屋登記所依據的用地、建房審批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房屋僅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權屬和用途按土地權證記載的內容確定。
(二)對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經登記房屋,其權屬、面積和用途,以入戶調查結果并結合相關歷史資料確定。未經登記房屋的調查和認定標準,按照市、區未登記房屋認定相關規定執行,未經登記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
(三)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房屋補償包括其合法房屋及視同合法房屋(以下簡稱:合法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四)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廳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另有房屋的,該共有房屋應按份額計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安置。未經登記建筑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范圍內另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應計入其合法產權房屋一并計算。
(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積極配合實施單位對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租賃等涉及補償情況的入戶調查,向實施單位提供不動產登記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與房屋調查相關的材料。拒不配合實施單位入戶調查或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材料的,相應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二、評估的有關規定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報名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
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該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確定時可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村委會代表等參加或者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一、相關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根據被搬遷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每月15元/㎡。臨時安置費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計算。
(二)搬遷費:根據被搬遷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15元/㎡,每戶每次不低于1000元。
二、貨幣補償
(一)價值補償:根據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結合市場評估價確定。
(二)臨時安置費:按標準一次性支付6個月。
(三)搬遷費:按標準支付一次。
三、產權調換
(一)安置地塊:潘橋單元 C-08、C-12、C-14地塊。
周轉房地塊:潘橋街道林橋頭村周轉房或仙門村周轉房,具體由潘橋街道統籌安排。
(二)安置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小于被搬遷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三)價格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實際交付時房屋所有權人應按實計算、結清新舊房屋差價。被搬遷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確定。
(四)搬遷費:按標準支付二次。
(五)過渡期限:產權調換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產權調換過渡期間周轉房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解決。實施單位逾期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當年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由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門再按當年標準支付房屋所有權人6個月臨時安置費。
四、獎勵補助
(一)貨幣補償獎勵補助
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如下規定給予優惠獎勵、補助:
1.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價值(含裝飾裝修補償,不含附屬物補償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購面積補償)的15%給予獎勵。
2.房屋所有權人符合政策規定可按“一增三”方式安置的、“一增三”政策享受的增購面積可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按被搬遷房屋比準價扣減“一增三”增購部分價格確定。
3.被征收人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在甌海區范圍內購買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開銷售房源)、二手房、拍賣房的(包括住宅、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可給予購房補助。
新購房屋金額高于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獎勵)的,按貨幣補償金額的10%給予補助;新購房屋金額低于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獎勵)的,按新購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
(二)產權調換獎勵
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合法房屋(不包括認定合法)可按如下規定給予優惠獎勵:
1.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房屋交付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被搬遷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可按1000元/㎡給予獎勵,在規定的提前簽約日前簽約的,可以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再給予300元/㎡給予獎勵。
2.非公寓式套房合法面積部分均以1:1.25(0.25為公攤部分的換算系數)確定應安置建筑面積。舊房為公寓式套房的,按合法套內建筑面積1:1.25外加原房屋公攤建筑面積確定應安置建筑面積。
3.安置建筑面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1)1:1等面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確定應安置建筑面積;
(2)“一增三”方式:房屋所有權人系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口,且宅基地(房屋)屬原始取得的,可按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不大于三倍標準,確定應安置建筑面積。
混合戶(指房屋所有權人系建設范圍內非農業戶口,但其家庭成員中有常住農業戶口),選擇“一增三”可按比例計算應安置建筑面積。
(3)“人均面積”方式:在冊常住農業戶口可按人均建筑面積30㎡,屬地非農業戶口按人均建筑面積20㎡確定應安置建筑面積(簡稱“人均面積”)。具體人口認定按照《甌海區城市建設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農房改造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甌委發〔2013〕47號)文件規定執行。
選擇“人均面積”方式的,另有房屋(含在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設項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應合并計算。房屋所有權人在甌海區范圍內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設項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積如選擇“人均面積”安置方式的,應與原已安置的面積合并計算。
4.按本條第3項計算應安置面積的,應安置建筑面積購買價格以及原舊房補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計算:
(1)合法房屋與安置房等面積部分,可不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按2850元/㎡與舊房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差價。0.25系數換算的部分,按3800元/㎡結算。
重置價標準為:鋼混(框架)結構 1500元/㎡,磚混結構1200元/㎡,磚木結構1000元/㎡。
(2)“一增三”、“人均面積”確定應安置面積中超出合法面積的部分,按4438元/㎡結算。
5.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每戶可增購50㎡以內的建筑面積,其中30㎡以內增購部分,價格按4438元/㎡計算;另外20㎡以內增購部分,價格按5178元/㎡計算。
房屋所有權人在甌海區行政區域內有多處合法住宅用房(含視同合法)分不同時間段被多次征收的,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未登記建筑認定為合法的,原則上應當與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員的房屋合并計算戶增。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附屬用房等不得單獨計算戶增。
(三)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續的未登記房屋及 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屬用房(高度需達到2.2米,且現狀為居住房屋)等僅認定為合法的房屋,在按時簽約并騰空的,可給予等面積安置建筑面積,價格按3000元/㎡并結合重置價結算差價,并計算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不能享受0.25公攤系數、“一增三”、“人均面積”、“戶增”及相關優惠獎勵政策。
(四)其他
房屋所有權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積30㎡,另有住房合并計算)后,可申請產權調換安置權益回購,安置權益回購金額根據回購當年區域安置地塊的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乘以回購面積再扣減應繳購房款后確定。權益回購金額不得超出應繳購房款金額,且直接抵扣應繳購房款。臨時安置費按照回購和產權調換的安置權益所對應的舊房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
安置權益回購部分的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計算6個月。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權益回購的,不再享受《溫州市區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溫政辦〔2015〕66號)中有關貨幣補償獎勵與購房補助政策。
(五)按本項獎勵內容結算差價的產權調換房屋土地性質原則上為劃撥土地,若產權調換房屋土地性質為出讓的,房屋所有權人需繳納劃撥轉出讓的土地出讓金。
第四部分 工業用房補償安置
一、工業用房補償原則
工業用房是指征收范圍內已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包括經依法認定后可視為合法的生產用房及其附屬、配套用房。未經登記房屋的調查和認定標準,按照市、區未登記房屋認定相關規定執行。
工業用房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經依法認定后可視為合法的以實地測量的面積為準。
被征收工業用房合法用地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憑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工業用房征收補償,根據其合法用地面積結合建筑面積、建筑結構、生產規模等因素,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等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規定自行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工業用房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的補償(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生產設備設施重置、搬遷、拆裝的補償,以及存貨、原材料等搬遷的補償;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工業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根據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工業用房容積率低于1.0的,可按1.0換算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15元/㎡,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計算。
三、搬遷及拆裝費
被征收工業用房內不可移動的設備、設施,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確需報廢的,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經評估機構評估后一次性給予補償。
可移動設備、設施的搬遷費、拆裝費(含設備調試等費用),被征收人可選擇根據溫州市區貨物運輸、設備安裝市場價格經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也可選擇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經評估機構評估后給予5%的補償。
存貨、原材料等的搬遷費根據溫州市區貨物運輸市場價格經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實行土地置換的,搬遷費、拆裝費計算兩次,一次性支付。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根據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及生產設施設備補償總額的5%計算。
(二)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工業用房價值及生產設施設備補償總額的5%的,應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向實施單位書面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原則上按6個月計算,合法用地面積3畝以上的,按12個月計算。
五、貨幣補償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應地段的市場評估價,結合土地使用權類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設、裝修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等因素確定。
房屋重置價標準為:鋼混(框架)結構1500元/㎡,磚混結構1200元/㎡,磚木結構1000元/㎡。
(二)臨時安置費一次性計算6個月,搬遷費計算一次。
六、功能置換
(一)置換地點:潘橋單元A-22地塊(若房源不足,由實施單位統籌安置)
(二)調換方式:其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合法用地面積按每畝合法用地調換300平方米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其他類型的合法用地面積按照等值置換的原則折算為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并互不計算差價。
(二)過渡期限:
原則上為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騰空之日起36個月,臨時安置費按36個月計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應當按逾期當年標準的2倍計算。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門再按當年標準支付被征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費。
七、補助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期將房屋騰空交付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征收人補助獎勵,具體如下:
(一)貨幣補償獎勵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被征收工業用房及生產設施設備價值的20%給予獎勵。
2.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按照《關于印發甌海區征收非住宅用房(營業房、辦公用房和工業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溫甌政辦發〔2020〕19號)置換住宅安置房。
選擇功能置換住宅的,實施單位應當自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補充協議》并搬遷騰空之日起36個月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應當按逾期當年標準的2倍計算。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原則上根據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標準計算。臨時安置費按照置換住宅安置房金額在總貨幣補償款(不包括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金額中的占比計算,不再考慮后期安置時產生的其他因素,并不再計算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臨時安置費。
置換地點:潘橋單元C-08、C-12、C-14地塊(如該地塊房源不足,由潘橋街道統籌安排)。
(二)功能置換獎勵
選擇功能置換辦公用房的,其每畝合法用地可再獎勵30平方米辦公用房,并互不計算差價。
第五部分 其 他
一、其他補償、補助
(一)下列建筑物屬合法的,不予產權調換,不納入騰空獎勵、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計算范圍,由實施單位根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建造成本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1.現狀為簡易房、棚、牲口房、茅房等附屬建筑;
2.架空層、停車棚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
3.其他與前述情形類似或非常規結構的建筑。
(二)水、電總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統一由水務集團公司和電業部門拆除注銷,對房屋所有權人獨立報裝的水、電表、有線電視、電話等,按如下標準給予補助:
1.電表:單相為210元/只、三相為700元/只;
2.電話憑報?;蛞茩C證明,給予補助108元/臺;
3.有線電視憑有線電視站證明,給予補助300元/戶;
4.獨立報裝的水表補助780元/只。
原水費、電費、煤氣費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在領取搬遷騰空順序號時一次性繳清。新安置房交付時,由實施單位報裝水、電表,其報裝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二、繳款及安置房認購規定
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差價款:原舊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包括裝修補償金額等)及獎勵作為第一期購房預交款;第二期購房款,由房屋所有權人在安置房認購定位前,按差額購房款的80%在實施單位公告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給實施單位,未按時繳納的視同放棄安置房認購定位資格;第三期購房款,由房屋所有權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規定時間內與實施單位結清總差價款。
三、安置房認購原則
(一)產權調換房屋實行“早搬遷先認購”的原則。
1.房屋實施單位對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遷騰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發給“并列第一”的搬遷騰空順序號,對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遷騰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實際搬遷騰空先后時間發給搬遷騰空順序號。
2.安置房認購時,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遷騰空順序號的房屋所有權人抽簽產生順序號并認購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遷騰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按實際搬遷騰空順序號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認購。
(二)安置房認購定位通知書發出后,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安置房認購定位的,由實施單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將指定的安置房源情況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時,經實施單位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安置房交付結算手續的,應當停止計發臨時安置費。
(三)具體安置認購方案另行編排組織實施。
三、爭議解決
本方案未詳之處按照國務院、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