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大氣、噪聲、光、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大氣、噪聲、光及其他要素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制度和規范;參與相關領域環境功能區劃編制工作。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工作。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定并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及制度。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指導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和預警監測。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承擔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中介機構規范發展,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輻射環境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電離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組織協調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承擔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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