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 年 4 月 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1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 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試行)》(浙建〔2021〕12 號)、《關于支持推進“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建〔2022〕7 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公租房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提供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保障對象自行承租市場住房的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對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規定或指導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應當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步保障,規范管理、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建局為本市公租房保障牽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市區公租房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市區公租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并適時調整市區公租房保障的準入條件、保障面積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
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衛健委、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市稅務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保監分局、市總工會和市殘聯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組織領導工作,負責制定本區域公租房保障實施細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區住建局為本區公租房保障牽頭部門,負責本區域公租房建設籌集、申請審核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六條 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變更、退出等納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管理。市、區住建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
第二章 房源與資金
第七條 公租房房源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新建、改建、配建、購買、調劑及市場租賃等方式籌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建設或者購買的住房;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和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調劑、市場租賃、社會捐贈的其他住房;
(四)開發區、各類園區及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五)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租房的規劃、建設及裝修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租房建設籌集應當堅持小戶型、適用原則,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滿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成套的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 40 平方米到 60 平方米為主,根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高層、小高層可按不超過 70 平方米控制,三孩家庭配租房源可按不超過 90 平方米控制。
第十條 公租房的建設、購買、租賃和運營等,相應享受國家、省規定的用地保障、稅費減免、資金和信貸支持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
(三)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 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讓金總額的 2%以上提取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用房和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公租房房源建設籌集、發放租賃補貼、購買運營管理服務、房源維修維護和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公租房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確定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且年滿 35 周歲的,可作為一個獨立家庭申請。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溫州市區居民戶籍;
(二)申請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 18平方米以下(含),且 5 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
(三)無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或有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非營運機動車輛,或僅有 1 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機動車輛價格在 12 萬元以下(以車輛購置稅發票上計稅金額為準);
(五)申請家庭在各類企業(市場主體)投資及再投資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低于 30 萬元;
(六)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
第十五條 公租房保障采用線上或線下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的,申請人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浙里辦”APP 公租房申辦事項中提交申請;線下申請的,申請人可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服務窗口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簽署家庭收入、住房和財產情況查詢授權書。
第十六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家庭在溫州市區住房核查范圍: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拆遷)待安置住房;
(四)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備案的期房;
(五)子女(或父母)擁有的住房,計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當低于上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六)住建部門可以認定的其他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 4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局。區住建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8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
對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住建局統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限為 3 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建局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區住建局應當以書面或電話、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告知后 3 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局申請復核。市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公租房保障從申請受理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應不超過 25 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應不超過 40 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住房困難的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
第四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一條 公租房保障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輪候期間按相應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建局應根據房源數量和保障家庭需求,制定具體實物配租方案,明確配租條件及優先配租對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以下家庭依法應當優先保障并依申請優先安排實物配租:
(一)現役軍人軍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 “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和其他優撫對象;
(二)見義勇為、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三)分散供養特困、低保、低保邊緣無房家庭,一級和二級殘疾人無房家庭;
(四)三孩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五)其他經認定優先的家庭。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區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與實物配租保障家庭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編號、出租人信息、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信息、公租房信息(含地址、面積、裝修、設施等情況)、租賃期限及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房屋使用及修繕、房屋退出與驗收、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相關事項。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 5 年。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的租金標準,按照適當低于同類地段、相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原則,結合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建設與運營成本等因素,由市發改委會同住建、財政等部門分類制定并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按時繳納租金,符合租金減免政策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實行租金減免,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 2 倍繳納租金。
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收入、住房和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相應調整保障方式、保障標準及租金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人均保障面積標準為 18 平方米。實物配租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存在差額的,差額部分不再給予租賃補貼。
第五章 租賃補貼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下列對象分類確定:
(一)分散供養特困、低保、低保邊緣等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確定;
(二)其他保障家庭按照市場平均租金的 50%確定。
租賃補貼人均保障面積標準為 18 平方米,且按家庭保障面積不低于 45 平方米。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三孩家庭選擇租賃補貼保障的,未達到低收入家庭標準比照低收入家庭標準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租賃補貼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乘以租賃補貼標準確定。已有住房且未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申請家庭,以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租賃補貼金額。
第三十條 區住建局應當與公租房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合同編號、合同雙方信息、補貼受益人、補貼標準及補貼金額核定、補貼發放及時間、資格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區住建局應當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并根據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結果作出繼續、變更、停止保障的決定,并以書面或電話、短信等形式告知保障家庭。
經年度復核(或動態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公租房騰退手續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退還違規領取的租賃補貼。公租房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騰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騰退;騰退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權人、區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騰退期間按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其共同申請人仍符合條件的,可向區住建局申請變更承租人,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合同,實物配租、租賃補貼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時間計算。
第三十三條 因就業、身體疾病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的,經區住建局、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住房,并相應變更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區住建局應當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 6 個月拒不繳納租金的。
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公租房所有權人、區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租金按市場價格收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所在街道不予受理,給予申請人警告,并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手段承租公租房實物配租或者取得租賃補貼的,由區住建局責令限期退出承租公租房,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逾期不退回的,區住建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或租賃補貼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 1 至 5 項行為的,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并依法予以處罰。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