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非法行醫行為,加大對非法行醫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我區正常醫療服務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將《甌海區打擊非法行醫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打擊非法行醫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對非法行醫行為的舉報,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進一步凈化我區醫療市場,維護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對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非法行醫行為或提供違法線索,經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受理、查證屬實并依法立案查處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按照本辦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核實并查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擅自執業。
(二)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三)醫療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的;或中醫備案診所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四)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核準登記范圍的。
(五)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
(六)醫師未按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非法行醫行為進行舉報: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其他方式舉報。
非法行醫違法行為或違法線索舉報來訪來信地址:溫州市甌海大道900號甌海區行政管理中心15號樓甌海區衛生健康局。郵編:325006
違法線索舉報電話:12345,0577-88513476。
第六條 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依法組織核實查處,并及時答復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非法行醫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溫州市甌海區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
(三)舉報提供有違法事實的直接證據或數個間接證據。
(四)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實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或未被其他舉報人舉報。
(五)舉報的情況經查證與違法事實相符并依法作出處理。
(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實反饋相關事實情況、主動提交相關證據、協助執法人員送達法律文書等積極協助案件查處工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有權對非法行醫行為進行舉報,依法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仍可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被重復舉報且事實相同的,以舉報受理登記時間先后為準,獎勵第一舉報人。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四)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以下舉報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負有打擊非法行醫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經前述人員授意的其他公民的舉報。
(二)非法行醫行為參與方(就診人除外)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舉報人根據有關規定已獲得舉報獎勵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獎勵等級按舉報個案實際情況設置獎勵標準,具體如下:
(一)一般案件對舉報人予以500元獎勵。
(二)個人罰款金額達2萬-10萬元(含),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金額達10萬-20萬元(含)的,對舉報人予以500-4000(含)元獎勵。
(三)個人罰款金額達1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金額20萬元以上,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對舉報人予以4000-10000元(含)的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非法行醫行為經查證屬實,衛健部門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案件經辦人聯系舉報人提供有效證件核實信息并填寫舉報獎勵審批表進行審批。如通過舉報人留下的聯系方式一直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權利。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舉報獎勵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到受理單位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領獎金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未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時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獎勵。
受獎勵的舉報人在提供有效材料后,辦理部門應在30日內支付獎金并做好獎金發放記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手續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的相關情況、獎勵情況等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舉報獎勵審批表、獎勵轉賬記錄、舉報人資料等。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予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不作為的。
(二)向被舉報人報信或向不該知情者泄露情況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幫助被舉報對象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等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偽造舉報材料和案件事實,冒領舉報獎金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誣告或虛假舉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