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目的
2022年,區財政局(區國資辦)制定發布《關于區屬國有企業參照實行政府采購管理“直通車”改革的通知》,明確區屬國企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各區屬國企貨物類和服務類采購參照政府采購管理,工程類采購遵循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執行。但隨著區屬國企采購活動中出現投訴、舉報案件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采購主體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等,規范國有企業采購行為,特制訂本辦法。
二、政策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區國資辦獨資及企業負責人由區委管理的區屬國有企業及所屬全資企業使用企業資金開展的采購活動。
三、關鍵詞解讀
國有企業采購是指國有企業為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個人或企業所需資源的系列行為及活動。
四、一問一答
1、該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招投標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浙江省國資委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加強浙江省省屬企業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屬國企實際制定。
2、該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溫州市甌海區區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送審稿)》包括總則、組織管理、采購當事人、分類采購管理、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監督管理和附則八個方面。
(一)界定采購管理辦法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采購,是指國有企業使用企業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和服務的行為。其中所稱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應用軟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備品備件等生產經營性物資和非生產經營性物資。所稱的服務,是指保險、中介、廣告、勞務、維修、運輸、通訊、信息化系統開發、咨詢等服務項目。
(二)明確區財政局(國資辦)和區屬國有企業職責
1.區財政局(國資辦)職責: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采購工作的指導,研究提出規范企業采購管理的政策意見;指導并督促區屬國有企業建立健全采購管理制度體系,完善組織架構、工作流程和風險防控措施等,規范采購行為。
2.區屬國有企業職責:區屬國有企業作為采購主體,是采購管理第一責任人,應落實國有企業采購監管主體責任。一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采購管理制度,完善企業采購工作流程和內控機制,建立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類似機構)和工作機構,明確采購管理職能部門、監督機構及相應權責;二是有效落實對所屬企業采購活動監督與指導責任,編制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采購活動,負責組織集團本級和所屬企業做好采購合同管理和供應商履約評價,負責做好采購相關資料收集、歸檔和保管等工作;三是規范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管理,組織集團本級和所屬企業按規定采購程序和決策權限開展采購活動,對采購管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做好采購項目驗收、采購供應商投訴及舉報案件處置等工作。
3.區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牽頭組織制定企業內部采購管理辦法等制度規范;對其所決策的企業采購行為承擔責任;組織編制并審核企業年度采購計劃和采購項目預算;負責組織本企業及所屬企業采購管理專項檢查工作。
(三)確定采購限額
1.針對生產經營性物資和服務,區屬國有企業可實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也可由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報集團黨委批準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具體由各區屬國有企業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開展。
2.針對非生產經營性物資和服務,區屬國有企業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限額以上的國有企業采購項目原則上通過溫州市國企采購平臺組織采購。限額以下的標準商品、小額服務,提倡在電子賣場采用競價采購、批量團購、反向拍賣、直接訂購等方式采購。電子賣場沒有的商品和服務,或認為電子賣場供應商提供商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的,可直接向平臺外市場采購。非生產經營性物資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須進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甌海分中心的平臺交易。
五、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單位及聯系方式
解讀單位: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國資辦)
解讀科室: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財政監督局、經營管理考核科
解讀人:陳元婧
聯系方式:0577-8852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