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歡樂吉慶的節日氛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做好我區2025年春節煙花爆竹定點銷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銷售燃放時間
允許銷售及燃放時間:2025年1月28日至1月30日(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時間。
二、銷售燃放點位
1、銷售點位:
(1)澤雅鎮—龍溪藝術館對面停車場;
(2)郭溪街道—景德東路百姓廣場籃球場;
(3)婁橋街道—今匯路“1號橋” 邊停車場;
(4)婁橋街道-沉木橋街與古岸路交叉口;
(5)新橋街道—新橋文化廣場(西南角);
(6)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園廣場;
(7)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號對面停車場;
2、燃放點位:
(1)澤雅鎮—龍溪藝術館東側沿河步道;
(2)郭溪街道—景德東路百姓廣場籃球場北側停車場;
(3)婁橋街道—奧體中心對面浙江建工工地;
(4)新橋街道—新橋文化廣場(東北側);
(5)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號對面沿湖步道;
除上述指定區域外,甌海區其他區域一律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種類
(一)《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非法生產、經營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孔明燈、鋼絲棉。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獲取的或者已經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及地下管線、化糞池等發射、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或者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發射、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煙花爆竹的經營和儲存安全管理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具備生產煙花爆竹資質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具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許可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具有從事煙花爆竹批發許可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儲存或零售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量存放,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部位設置經營、銷售、儲存點。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禁止燃放期間應當停止銷售,并按規定及時處理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不得繼續存放。
六、法律責任
(一)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違法從事銷售活動的,由有關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作出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和應急管理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的舉報途徑,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非法生產、銷售舉報,舉報電話0577-89500885;公安機關負責受理非法運輸、燃放舉報,舉報電話0577-88527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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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