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申請公租房保障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籍條件。主申請人應具有甌海區居民戶籍。
(二)住房條件。申請家庭在市區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含),五年內無房產轉讓記錄。住房核查范圍包括: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拆遷)待安置住房;
4.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備案的期房;
5.子女(或父母)擁有的住房,計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當低于上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6.可以認定的其他住房。
(三)收入條件。無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溫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
(四)車輛條件。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非營運機動車輛,或僅有1輛非營運機動車輛且價格在12萬以下。車輛價格超12萬的非營運機動車輛已出售但未滿一年(含一年)的不得申請;
(五)工商條件。申請家庭在各類企業(市場主體)投資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低于30萬元(含);
(六)財產條件。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上年度溫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二、申請流程
(一)申請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窗口等線上、線下提交申請,并按規定如實填寫、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簽署家庭住房、收入、車輛、工商、財產狀況等查詢授權書,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窗口通過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進行受理;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建局。對經初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或電話、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區住建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根據大數據、民政大救助和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系統反饋的數據情況,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車輛、工商和財產狀況的審核。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區住建局應當以書面或電話、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對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住建局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五)核準登記。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建局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
三、實施保障
(一)租賃補貼
1、由其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市場承租房源;
2、簽訂租賃補貼協議。逾期3個月不簽訂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
3、按季度發放租賃補貼。
(二)實物配租
1、由區住建局根據房源和保障家庭情況制定具體配租方案;
2、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附件:溫住建發【2023】72號關于印發《溫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咨詢電話:0577-88507579
甌海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