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溫環甌責改〔2025〕22號
當事人名稱:溫州東興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郭溪村富豪路2號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6月20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郭溪村富豪路2號的你單位執法檢查時發現,你單位主要從事金屬拉鏈、尼龍拉鏈、拉鏈頭生產,你單位委托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溫州東興拉鏈有限公司年產150萬碼金屬拉鏈、100萬碼尼龍拉鏈和1.2億只拉鏈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文本中存在印字廢氣排放標準執行錯誤,該行為涉嫌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你單位為建設單位,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3.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和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4.2025年6月2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當事人現場的基本情況、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5.2025年6月20日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當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情況;
6.2025年7月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為建設單位委托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7.2025年7月16日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受當事人委托編制環評、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8.《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9.《關于溫州東興拉鏈有限公司年產150萬碼金屬拉鏈、100萬碼尼龍拉鏈和1.2億只拉鏈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溫環甌建〔2024〕13號)審批文件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鞋底生產項目已于2024年1月25日經我局審批的情況;
10.《溫州東興拉鏈有限公司年產150萬碼金屬拉鏈、100萬碼尼龍拉鏈和1.2億只拉鏈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文本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11.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浙江博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報告的情況;
12.《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節選文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技術要求;
13.《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深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第三方服務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問題匯總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14.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限期10日內改正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的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單位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