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溫環甌責改〔2025〕37號
當事人名稱:廖**
身份證件號碼:330*************6X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甌北街道羅浮三角北段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對建設單位(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6月23日,根據案件線索,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新棣路8號5幢第2層的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擔任環評技術員的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受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委托編制的《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年產20萬雙橡膠鞋底、20萬雙童鞋遷建項目》(文號:溫環甌建〔2025〕33號)文本中存在遺漏環境保護目標的問題,你為該環評報告編制人員。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8月8日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4.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5.2025年6月2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現場的基本情況、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6.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情況;
7.2025年7月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作為建設單位委托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報告表、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8.2025年8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受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委托編制環評、當事人為環評報告表編制人員、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9.《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10.《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年產20萬雙橡膠鞋底、20萬雙童鞋遷建項目》(文號:溫環甌建〔2025〕33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膠底鞋底、童鞋生產項目已于2025年3月26日經我局審批的情況;
11.《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年產20萬雙橡膠鞋底、20萬雙童鞋遷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12.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報告的情況;
13.勞動合同復印件和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與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職工關系;
14.《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節選)復印件各1份,證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技術要求;
15.《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深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第三方服務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復印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問題匯總表復印件和關于《溫州市億恒鞋業有限公司年產20萬雙橡膠鞋底、20萬雙童鞋遷建項目》復核問題的情況說明的復印件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1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限期10日內改正環境影響報告表中遺漏環境保護目標的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