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2號),現將溫州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劃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劃轉但未列入《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的行政處罰事項,交還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交還由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通告〔2020〕2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2022年第二批)的通告》(通告〔2022〕2號)不再執行。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發生調整的,《溫州市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清單》同步調整。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