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溫環甌責改〔202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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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溫州市廣盛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昌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M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仙巖街道鳳康路1515號3幢6樓南側 ?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9月8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溫州市甌海區仙巖街道鳳康路1515號3幢6樓南側的你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你公司主要從事EVA鞋底制造,你公司由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溫州市廣盛鞋材有限公司遷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建設項目概況描述錯誤。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8日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8日當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3.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4.2025年9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5張,證明當事人現場的基本情況、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5.2025年9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為建設單位委托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報告表、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6.2025年9月15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受當事人委托編制環評、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7.《關于溫州市廣盛鞋材有限公司遷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溫環甌建〔2025〕57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EVA鞋底制造項目已于2025年5月15日經我局審批的情況;
8.《溫州市廣盛鞋材有限公司遷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環評報告表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
9.技術服務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溫州秉恩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的情況;
10.《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11.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4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限期10日內改正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建設項目概況描述錯誤的的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處罰。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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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