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暫行規定(修訂)》的必要性
2018年5月10日,我區出臺了《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溫甌政發〔2018〕44號)。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2021年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3號)(以下簡稱《目錄編制》)。《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與上述兩個新文件規定不一致,亟須更新修訂。
二、制定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3號)。
三、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修訂)》共四章五十七條,包括總則、決策作出程序、決策執行、評估、調整及監督、附則,現將主要內容具體解讀如下:
(一)關于主體適用范圍
《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適用于甌海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調整和監督。
(二)關于事項適用范圍
甌海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五類事項作出的決定。這五類事項均系《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明確的適用事項。此外,將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已經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如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
(三)關于管理體制
《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從我區現有工作實際出發,明確了“政府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一是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及調整;二是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提交,并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三是區司法局負責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及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建立工作;四是決策事項的執行單位負責決策實施及后評估的具體工作;五是區審計局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關于目錄管理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的通知》規定重大行政決策要實施目錄管理,對進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征求鎮街、區有關單位、政協委員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區發改、財政、資規、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區政府年度決策目錄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及同級黨委同意后公布實施。同時,為體現靈活性,適應決策隨時可能出現變化的情形,建立了目錄動態管理制度,規定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定,并報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可以及時對目錄進行調整。
(五)關于納入目錄管理后的決策程序
《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規定,對進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并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一是征求意見環節,承辦單位在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過程中,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特定的重大行政決策還應當進行聽證;二是專家論證環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區政府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的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三是風險評估環節,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的可靠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四是合法性審查環節,區司法局應當在不少于7個工作日、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內對重大行政決策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明確未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五是集體討論決定環節,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區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做出決定。
(六)關于決策后評估
關于決策后評估的相關規定,主要參照市政府經驗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要求決策實施滿一年或出現其他特定情況,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區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后評估報告包括: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相關執法體制與機制的適應情況、后續措施建議。同時,兼顧決策執行單位的實際,規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
(七)關于決策責任
《甌海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修訂)》主要規定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決策,執行偏離決策方案,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二、解讀單位
解讀單位:司法局,聯系方式:0577-8629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