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澤雅鎮社會事務辦,各慈善分會:
現將《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文件印發,請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附件: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 溫州市甌海區慈善總會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工作,依托各方力量拓展救助幫扶廣度和深度,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幫扶特殊群體推進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見》(溫政發〔2022〕6號)、《溫州市相對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工作指引(試行)》(溫民助〔2022〕131號)和《關于開展甌海區相對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改革推進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見》(溫政發〔2022〕61號)有關文件,現將甌海區“救急難”基金變更為“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并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則
“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主要用于開展常規性的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服務;為低收入家庭開展應急性、過渡性的幫扶服務;對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公益服務項目進行資助;對發生意外或出現特殊困難的常住人員、其他戶籍人員等開展相關救助幫扶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是突出優先,優先解決低收入家庭應急生活問題;二是講求效率,盡可能幫助低收入家庭擺脫臨時困境;三是統籌資源,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三、基金規模、增資
(一)基金規模
本基金資金規模初定274.4萬元,其中230萬用于設立慈善信托。
(二)基金增資
本基金可通過以下來源方式增資:
1.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2.區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根據實際情況撥付;
3.區慈善總會安排的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撥付;
4.省、市安排的救助資金;
5.受區慈善總會委托,基金開展募捐活動。
四、基金管理
(一)建立基金管理小組
為了確保正常有效運轉,本基金建立管理小組,由區民政局分管領導,區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指導中心負責人,區慈善總會分管領導,區慈善總會救助部、募捐部負責人等5人組成。其中,區民政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慈善總會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指導中心負責人負責具體事務,區慈善總會募捐部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
(二)實施形式
本基金通過設立慈善信托的形式實施。區慈善總會作為委托方,委托萬向信托股份公司和溫州市甌海區善行義工服務中心組織實施項目,設立“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慈善信托”,信托規模230萬元,為本信托提供慈善項目管理服務。
五、基金用途
本基金主要開展以下幾類救助活動:
(一)非項目化救助
1.臨時性、突發性的個人或家庭救助;
2.未享受失業保險,暫時工作無著落超過3個月的困難人員救助。
(二)項目化救助
1.“微心愿”幫扶項目;
2.“甌善馨居”幫扶項目;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項目。
(三)其他救助
經區民政局和區慈善總會共同協商確定的其他救助情形。
六、基金救助范圍、對象、標準
(一)救助范圍
甌海區戶籍居民和在甌海區生活、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新居民。
(二)救助對象
1.第一類對象:在冊特困、低保和低邊對象家庭。
2.第二類對象:除第一類低收入家庭外的相對低收入家庭,具體以民政部門認定為準。
3.其他對象:遭遇其他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家庭。
(三)救助標準
1.因突發疾病、火災、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和極端行為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難情形給予救助。第一類對象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2萬元,第二類救助對象不超過1萬元。
2.因家庭成員醫治重特大疾病,在當年度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臨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后,第一類對象一年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 5 萬元以上給予救助,但救助總金額不超過5萬元;第二類對象一年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8萬元以上部分全額給予救助,但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
3.因失業造成家庭困難的,可在失業期間提供就業幫扶,一次性給予當地月低保標準的2—6倍救助,并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協助就業。
4.“微心愿”項目主要解決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活動,暫時無法解決“微心愿”或者“微心愿”無人認領的情況。資助個體金額控制在300—3000元。特殊情況,由管理小組研究確定。
5.“甌善馨居”項目主要幫扶我區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條件,每年幫扶不少于15戶,每戶改造資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50000元。特殊情況,由管理小組研究確定。
七、項目化救助管理
(一)項目實施年限
“微心愿”項目和“甌善馨居”項目初定實施三年(2023-2025),三年結束后,進行階段性全面評估和總結,根據實際效果,再決定是否結束、延續或調整。
(二)項目資金規模
1.“微心愿”項目資助每年幫扶資金支出控制在30萬以內。特殊情況,由基金管理小組研究確定;
2.“甌善馨居”項目每年幫扶資金支出不少于30萬元。特殊情況,由基金管理小組商議確定。
(三)項目執行
“微心愿”項目和“甌善馨居”項目委托社會組織負責具體運行。
八、基金審批程序
(一)救助申請
1.非項目化救助可通過個人或者家庭方式申請,或者由村社、鎮街、各鎮街助聯體(社工站)、社會救助領導小組單位代為申請。填寫《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申請表》(附件1),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各鎮街核實,報區民政局審核。
2.項目化救助由項目執行機構申請,填寫《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項目申報表》(附件2),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核。
(二)材料審核
申請人或代為申請的其他單位及項目執行方收集所需材料上報區民政局,基金管理小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或項目執行方說明理由;
2.對申請材料不齊的通知申請人或項目執行方,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未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請;
3.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核同意。
(三)材料審批
基金管理小組對條件的救助及項目申請予以審核同意,填寫《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支出審批表》(附件3),確定救助金額,由萬向信托股份公司予以資金撥付。
(四)公示
資金撥付之后,由區慈善總會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全社會監督。
九、申請材料
1.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供新居民證。
2.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因病導致困難的提供相關醫療證明、醫療費用清單(可用醫保局電子單代替);就業救助的,需要提供無社保佐證,以及個人承諾事宜。
3.項目執行方需提供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幫扶對象及預算匯總表等相關證明材料。
十、監督管理
1.本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慈善總會相關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基金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2.申請單位或申請對象在申請基金、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材料,如有涂改、偽造、冒領等違法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資格,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為基金申請對象提供虛假證明并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本基金接受區民政局、區慈善總會的業務監督管理,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如有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資金流失的;或有截留、套取、侵占、私分、挪用、貪污專項資金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為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十一、其他
1.申請臨時救助和就業幫扶的對象和家庭原則上每年只救助一次,按照標準實施救助。幫扶救助后仍有困難的,需二次救助的,由區慈善總會和區民政局會商同意后方可救助。
2.項目執行方,需認真做好前期調查,做好臺賬整理。
3.本辦法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印發的《甌海區救急難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溫甌民〔2016〕159號)同時廢止。
4.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申請表
2.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項目申報表
3.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支出審批表
附件1
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申請表
編號:
幫扶 對象 基本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
家庭人口 | 身份證號碼 | |||||||||||
家庭住址 | 聯系電話 | |||||||||||
開戶銀行 | 戶名 | 賬號 | ||||||||||
申請類別 | ( )臨時性救助 ( )就業幫扶 ( )其他 | |||||||||||
申請理由 |
當事人(委托人): 年 月 日 | |||||||||||
申請 單位 意見 | 建議救助金額: 經辦人(調查人): 蓋章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小組審批 意見 | 經辦人: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項目申報表
申報單位:
項目名稱 | 起止時間 | 月- 月 | |||||
項目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項 目 概 況 | |||||||
資金來源 | 項目預算 | 自身投入 | 已籌集資金 | 資金缺口 | |||
基金管理小組審批 意見 |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甌海區低收入家庭綜合幫扶基金支出審批表
年 月 日 編號:〔 〕 號
項目名稱 | |||
申報單位 | |||
聯系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項目內容 或救助對象 詳情 | |||
基 金 管 理 小 組 意 見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區慈善 總 會 審 批 意 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注:1.編號為各基金支出順序號,由基金管理小組編排;
2.本表一式二份,基金管理小組和區慈善總會各一份;
3.個人救助需申請報告、發票及其他材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