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派駐甌海各工作單位:
《溫州市甌海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溫州市甌海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就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本細則所指行政規范性文件(下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區政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二)各鎮街、區屬部門制定本單位的規范性文件,遵照執行。
區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等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發布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
(二)內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項歸并制定;
(三)內容重復或沒有實質性內容不予制定;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制定程序
規范性文件制定應當按照立項、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等程序進行。制定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依相關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流程。因緊急情況需要即時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制定程序。
四、工作職責
區政府辦公室(下稱區府辦)負責規范性文件立項審批、提請區政府集體審議、公布等工作;起草單位負責組織規范性文件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實施情況后評估等工作;區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統一編號、清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立項
(一)區司法局每年年底前向區屬部門征集下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立項建議。區屬部門應當注重征集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積極研究論證企業和行業發展急需的規范性文件項目,申報下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
(二)規范性文件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主要問題、擬規定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區屬部門申報的立項建議,應當提供規范性文件草案或擬定的主要條款。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1.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
2.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
3.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的;
4.可由區屬部門或部門聯合發文的;
5.上年度立項任務未完成且未說明正當理由的,主辦部門當年度不予規范性文件立項。
(四)區司法局應當擬定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目錄,報區府辦批準立項。
(五)未納入年度目錄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提供與立項申請一致的相關材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同意后,由區府辦批準立項。
六、起草
(一)起草單位組織起草的,可以邀請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有關專家參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組織起草。
(二)規范性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制定目的和依據;
2.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
4.具體行為規范;
5.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6.其他必要事項。
(三)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載明具體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執行的除外。
(四)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公文處理工作規范,用語規范、準確、簡潔。規范性文件應當使用段落式表述,規范性文件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知”“公告”和“通告”等。使用“規定”“辦法”“細則”名稱的規范性文件,一般使用“通知”文種印發。
(五)規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增加法定依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減少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3.設定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是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除外;
4.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征收等事項;
5.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
6.應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報請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七)規范性文件對外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應當經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合法性審查。未設立法制工作機構的,可由法審員、公職律師或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核,必要時,可邀請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審核。除依法應當保密及簡化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公布規范性文件文本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及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限從公開次日起計算。未經區府辦同意立項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八)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備案;規范性文件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起草說明中對論證結論予以說明;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應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并將草案和初審意見等材料送區公競辦審查;涉及性別平等、婦女權益的,應當送區婦聯開展性別平等咨詢評估。
(九)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公眾普遍關注等情形,應深入調查研究,采取聽證、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聽取相關有代表性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意見。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規范性文件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報區司法局組織合法性審查。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七、合法性審查
(一)報送合法性審查的材料包括:
1.報送合法性審查的函。未納入年度目錄的項目,應提供區府辦批準立項材料;
2.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據標注、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定主要制度和擬采取主要措施、有關方面意見協調處理情況和集體討論情況、決策程序、發文形式等內容;
3.向社會公眾、相關部門及民營企業代表公開征求意見和反饋情況。包括征求意見形式、范圍、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和反饋等;
4.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咨詢、聽證等相關材料;
5.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集體討論的相關材料;
6.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文本;
7.其他有關材料。
(二)送審材料齊備的,除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等原因,經區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不按要求補正送審材料,區司法局不予組織合法性審查。
(三)區司法局應當建立專家協助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作用。
(四)區司法局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規范性文件在合理性、可行性及文字技術等方面存在問題,區司法局可以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八、決定和公布
(一)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按規定程序提請區政府集體審議決定。起草單位未采納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與區司法局充分溝通,在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隨附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的吸納情況,并在起草說明中重點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府辦不得提請區政府集體審議:
1.規范性文件未經批準立項;
2.規范性文件未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二)區政府集體審議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分管負責人簽發。
(三)規范性文件印發后,區府辦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及其電子文本轉送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區政府門戶網站登載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電子文本。規范性文件公布時,應當標注統一編號和效力狀況,并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政策解讀可以采用視頻、圖表等方式進行。
(四)規范性文件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公布施行。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九、有效期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內容屬于階段性工作的,應當載明有效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到期后,需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應按
(一)內容有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制定、公布并明確有效期;
(二)內容沒有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起草規范性文件續期通知,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重新公布并明確有效期。
十、監督管理
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區司法局按規定向溫州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區司法局按規定向區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十一、清理
(一)區政府應當每隔兩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公布清理結果。
(二)區政府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或者即時清理。
(三)規范性文件清理具體工作由區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區府辦應當根據清理情況,在公開網站上標注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狀況并進行動態管理。
十二、實施情況后評估
(一)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估。具體工作由區司法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二)規范性文件實施時間超過規定的有效期或實施超過十年的,需在定期全面清理前經第三方評估、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重新公布并明確有效期。未及時評估的規范性文件,在定期全面清理時按照已廢止文件處理。
十三、附則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二)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開始施行,2017年8月1日施行的《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溫甌政發〔2017〕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