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浙發改價格函〔2023〕257號)《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4年浙江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計劃的通知》(浙水農電〔2024〕9號)《關于印發2024年溫州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計劃的通知》(溫水政發〔2024〕1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甌海區改革運行情況,為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進一步規范農業用水管理,甌海區積極開展全區小型灌區農業用水成本價格核算,現將甌海區農業用水成本價格核定結果通知如下:
一、調整依據
1.《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4號);
2.《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5號);
3.《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浙發改價格函〔2023〕257號);
4.《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加強農業用水價格管理及成本監審工作的意見》(浙價資〔2018〕157號);
5.《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水科〔2018〕8號)。
二、核定結果
根據農業用水成本水價核算,全區農業灌溉用水成本水價為0.22元/m3,其中自流渠灌作物0.15元/m3,提水渠灌作物成本水價0.21元/m3,提水高效節水灌溉作物0.38元/m3。
三、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期間如遇省、市有新規定或定價成本發生重大變化的,將重新調整農業水價。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甌海區發展和改革局
溫州市甌海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