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科技項目管理,強化科技發展對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對《甌海區重點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溫甌科〔2021〕2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甌海區重點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科學技術局 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重點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科技項目管理,持續深化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機制,發揮政府在產業技術創新應用中的戰略規劃、資源統籌等引導作用,強化科技發展對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支撐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甌海區重點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開展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以區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區科技局制定并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包括“揭榜掛帥”專項項目和自主申報專項項目。
第三條 項目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支持、科學規范、注重績效、透明公正、寬容失敗等原則。項目管理實行公開行政制度,按照政務公開的范圍和程序,項目的申報、立項、驗收結果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實現項目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并接受區紀委區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全過程監督。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與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項目管理者在項目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如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咨詢與評審專家如與咨詢評審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回避。由咨詢或評審對象申請提出且理由正當需要回避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區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驗收、項目后評估等組織管理。
(二)加強項目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及科研信用管理。
(三)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決定項目重大變更和終止的實施。
(四)加強分期補助項目的規范管理,根據項目合同書執行情況進行撥款,下達項目經費。
(五)組織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六)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區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財政經費預算管理、下達。
(二)會同區科技局組織實施財政項目經費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重點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績效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監督科研項目財政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報項目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立項后應及時簽訂項目合同書,嚴格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自籌經費,落實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及時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績效目標。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項目管理和科研經費管理以及科研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規定合理統籌安排使用科研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并及時為項目負責人辦理預算調整和其他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必要手續。
(四)自覺接受區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及時反饋項目的實施進展、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指導、督促項目負責人及科研人員及時、規范、準確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賬冊,確保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六)及時報告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如需對區級科研項目進行終止的,應主動向區科技局提交終止申請報告。
(七)項目完成后按規定進行驗收,并提交驗收申請書等驗收所需資料(具體見第七章)。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做出遵守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書面承諾,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
(二)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負責。
(三)擬定項目技術路線,安排研究任務分工,對實施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
(四)按計劃進度組織完成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按要求及時報告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配合進行項目成果及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工作。
(五)自覺接受區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項目驗收。
(六)配合區科技局完成與項目相關的跟蹤統計監測審計等其他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職業資格和實踐經驗,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程序參與科技項目評審、績效評估、驗收等,并提出專業評審意見。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受區科技局委托依據協議內容協助開展項目需求征集、指南編制、項目受理、項目管理、成果登記、績效評價等輔助性相關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公開向全社會征集產業共性技術、企業核心攻關技術、重大成果應用等技術需求。根據技術需求,按照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區委、區政府對科技創新的戰略部署,組織開展需求論證。根據論證結果,梳理年度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凝練并發布重大項目申報指南(榜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應是區內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人才隊伍和創新實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申報人必須依托單位進行申請,項目負責人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且提供在職證明或勞動合同,聘任時間須覆蓋項目實施期。鼓勵有研發投入的企業申報區級科研項目,企業研發強度作為立項參考指標之一。支持甌海區域內企業作為項目主要承擔單位,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創新人才和科研團隊合作開展科研攻關。
(二)申報的項目具有合理的實施方案、先進可行的技術路線和明確的預期績效,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較好。
(三)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往項目實施執行情況、驗收結題、資金籌措、經費管理、科研誠信、知識產權保護和接受監督檢查方面情況良好。
(四)項目申報時,項目實施時間應根據實際需求在合同書中作出明確約定,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3年。
(五)企業承擔重大項目的,需按財政補助經費給予不低于4倍的經費配套(自籌經費不低于項目總投入的80%)。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限項要求。
(一)同一項目負責人,承擔在研區級項目(含國家、省、市級配套項目)不超過1項。
(二)同一企業承擔區級在研項目(含國家、省、市級配套項目)一般不超過1項,省創新型領軍企業(含培育)和重點企業研究院依托單位可承擔不超過2項。
(三)同一項目負責人及同一企業,當年度立項各類區級項目不超過1項。
(四)同一項目市區兩級立項采用就高原則。研究內容重復的項目已在市級立項的,不得申報區級項目;已在區級立項的,市級申請并立項后,承擔單位應向區科技局提出區級項目終止申請,并退回已撥付項目財政經費。
(五)申報時有在研項目逾期未驗收,或仍處于根據《溫州市科技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和《溫州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規定的懲戒期內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縣(市、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輔助附件:如申報科技合作項目需提供合作協議等。
(五)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項目可行性報告等相關附件材料中應回避項目負責人、項目申請單位及項目組成員的具體信息。項目申報單位需為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專家網絡評審、專家會議評審、部門(科室)建議、行政決策等。
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佐證材料及附件是否齊全、規范等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項目將提醒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及時修正。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估。
專家網絡評審。委托省內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主要圍繞申報單位和研發團隊現有條件和基礎、技術先進性、技術路線可行性與實施方案合理性,以及項目績效目標的覆蓋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
專家網絡評審所需專家按照省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由不少于5名技術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分,其中市外專家一般不少于2名。
會議評審或現場考察評審。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研發團隊的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項目應用及發展前景,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技術指標是否先進等進行評價打分。業務科室應根據網絡評審結果淘汰不合格項目,對網絡評審通過的項目組織現場考察評估或答辯。
會議評審或現場考察評審所需專家按照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由不少于5名技術專家和1名財務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對預算編制合理性提出意見。評審專家應當具備相關領域副高以上或者相當的職稱(其中財務專家必須為會計師及以上職稱)。評審專家一般從省、市科技評審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組在評審之前應當推舉組長。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項目評審的程序和回避等規定。
立項建議。網評與會議評審分數權重比例為4:6,業務科室根據專家評估推薦建議,結合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綜合實力,提出推薦立項及經費安排建議。
行政決策。區科技局黨組(班子)會議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六條 區科技局作出立項決策后,通過中國甌海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局牽頭核實有關情況并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確定立項項目并由區科技局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七條 對部分核心關鍵技術攻關采用“揭榜掛帥”的方式組織實施,甌海區重點科研項目“揭榜掛帥”立項階段工作流程為需求征集、榜單編制、榜單發布、揭榜立項。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立項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區科技局(甲方),項目承擔單位(乙方)、歸口管理部門(丙方)(視需要)共同簽訂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統稱合同書,下同),項目合同書要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合同書的相關條款原則上應與項目申請書的各項指標及可行性報告內容一致,不得以補助經費未達到申請經費數額為由更改項目合同書內容,但可根據評估專家建議,在項目承擔單位認可的情況下,遵循技術指標調高不調低的原則,可對部分指標進行補充。項目承擔單位逾期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為放棄該項目的立項,由區科技局按程序對項目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同書變更管理。項目實施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提請區科技局變更合同書有關條款,但合同書規定的考核指標不予調整。
(一)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單位或無法履職等,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因重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項目合同實施期限需要延長的,應在合同實施期內提出延期申請,每個項目延期申請不超過1次,時間不超過6個月。經區科技局行政決策批準后,項目延長期內的管理按照實施期內執行。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變更合同書內容的。
為擴大科研人員自主權,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合同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按規定自主調整項目組成員。
第二十條 項目合同書終止實施的申請。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申請終止項目實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于市場變化進一步產業化應用沒有意義的。
(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需終止實施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或實施期限到期后的3個月內提出,并附項目總結報告、實施績效表等材料,如財政經費已使用,不能全部退回的應提交財政經費使用審計報告,報區科技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區科技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終止或撤銷項目等處理。
(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仍處于《溫州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規定的懲戒期內的。
(二)項目執行不力,未按項目合同書要求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的。
(三)項目未提交驗收延期申請說明理由,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四)不接受區科技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且未能提供相關憑證說明理由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或注銷的。
(六)項目經費使用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第六章 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區級財政項目經費是指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區開展科研攻關活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經費的使用要堅持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簡政放權,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補助標準。按項目經費總投入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經費的使用要堅持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簡政放權,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采用分期補助方式。補助經費通過產業政策兌現系統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分二期撥付,項目立項后,首期預撥總經費的60%,驗收通過后再下達40%。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發必需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委托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合同或協議。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中會議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等活動發生的會議費用;差旅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差旅費、交通費用等;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國際合作協作科技機構的費用,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7.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助理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8.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管理按照浙財科教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公開競爭研發類項目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區級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參照溫州市科研項目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績效支出主要用于對項目組(團隊)科研人員項目完成業績的激勵,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國家、省對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的口徑、預算編制及預算調劑權限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各項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自籌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合理歸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賦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在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并向區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需要撥付合作、協作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合同要求撥付經費給項目合作、協作單位,并加強對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制度。對于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企業使用專項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區級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八章 項目驗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由區科技局批準立項并簽訂項目合同書的項目,均應進行項目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向驗收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以合同書為主要依據,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績效目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項目驗收具體實施按照市科技局相關科技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真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合同書。
(三)項目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五)項目實施績效資料:
1.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表
2.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論文、人才培養、操作規程、相關標準、獲獎證書等),應按要求規范標注資助項目名稱及編號。
3.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第三方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等。用戶使用報告原則上需2個以上。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經費是否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對項目經費的到位情況、經費的撥付情況、經費的支出情況、經費的結余情況以及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等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七)根據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驗收資料不真實或編造相關科研數據等原因導致出具的驗收結論不客觀,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不承擔相應責任,區科技局按照《溫州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驗收不通過或終止的項目,財政結余經費和經審計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予以收回。違規使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并被勒令終止實施的項目、被撤銷的項目,應當追回項目財政經費。
第三十四條 完善項目承擔單位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內部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確保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合理合規使用,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到位,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科技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切實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區財政局可視情況實施績效抽查。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整改制度,按照“誰用款、誰擔責”的原則,強化績效問責機制。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信用管理,具體辦法參照《溫州市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驗收后滿3年的項目以抽查的方式開展跟蹤評估,關注項目成果的產業化和經濟社會效益。評估結果作為滾動支持和納入科技獎勵候選成果庫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9日起實施,以前發布的有關區級科技專項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相關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共同修訂。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科技部門的管理辦法變化,可參考上級部門的管理辦法執行。